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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5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朱言超,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戴英,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叶榭镇兴达村长兴144号北侧小屋内,开设“二八杠”赌场多场,组织数十人进行赌博,并以收取“窑花”的方式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协助陈某某收取“窑花”。
  2019年1月29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及19名参赌人员,并查获赌资人民币8,5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主犯、坦白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陆某某具有从犯、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7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金;判处被告人陆某某6个月以上1年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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