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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570号 (2)
  三、在案的赌资、赌具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 莹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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