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5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9〕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本人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得一张金穗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自2011年1月25日至2012年8月3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103,707元。2013年1月起,农业银行以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陈某某在2013年10月18日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20日、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结清全部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消费、取现明细,还款明细,分期情况说明,催收函,邮寄清单,上门催收未果情况说明及照片,还款说明及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偿还透支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厚海
书 记 员 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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