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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住本区山阳镇渔业村XXX号。
  辩护人何群华,上海致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暂住本区山阳镇海辰馨苑小区XXX号XXX室。
  辩护人葛怡忆,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住本区朱泾镇大芒村建设X组XXXX号。
  辩护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沈海平,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王某、徐某及辩护人何群华、葛怡忆、李武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18年11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区山阳镇海尚会KTV内,因误认彭某为其外甥,经多次劝阻后,又独自闯入吴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XXX包厢,与吴某某发生口角且引发肢体冲突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徐某、范某(另案处理)进入包厢后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劝阻,被告人王某进入包厢后,与徐某、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并且使用酒瓶砸伤徐某头部。后被告人徐某又与被告人王某在包厢外的走廊上相互殴打,徐某将王某按倒在地。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王某、徐某及范某、吴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其中徐某构成两处轻微伤。
  2018年11月16日晚,民警将被告人李某、徐某传唤至派出所,2018年11月22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某传唤至派出所,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危险驾驶罪
  2018年10月2日4时33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XXXXXX”轻型普通货车在本区海芙路龙翔路东约2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被民警当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康某某、彭某、吴某某、范某、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海尚会KTV监控录像和视听资料说明书,案发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李某、徐某及吴某某、范某的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李某、王某、徐某的以往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王某、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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