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250号 (2)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事实
2018年11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区山阳镇海尚会KTV内,因误认彭某为其外甥,要将彭某带离,在彭某所在的XXX包厢外与彭某等发生争执,经他人多次劝阻后被告人李某离去。但随后不久,被告人李某又独自闯入XXX包厢,被告人徐某、范某为寻找李某相继进入XXX包厢。XXX包厢内的吴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离开遭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扭打在一起。被告人王某(吴某某表弟)进入229包厢后,冲突进一步升级,在包厢内外与被告人徐某相互殴打。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王某、徐某及范某、吴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其中徐某构成两处轻微伤。
2018年11月16日晚,民警将被告人李某传唤至派出所;次日,被告人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月22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某传唤至派出所,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王某、徐某以及范某、吴某某家属之间已相互达成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康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6日晚,证人康某某与吴某某、彭某,以及被告人王某等人在本区山阳镇海尚会KTV唱歌,被告人李某自称是彭某“舅舅”,闯入其所在的XXX包厢,后来被告人李某的朋友徐某、范某也来到了XXX包厢。吴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离开遭到拒绝,双方发生冲突进而扭打。被告人王某进入XXX包厢后加入打斗。先是双方5个人扭打在一起,拳打脚踢,在打的过程中双方都拿起桌上的酒瓶对打。
2、证人彭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6日晚,证人彭某与朋友在本区山阳镇海尚会KTVXXX包厢内唱歌,被告人李某误将其认为“侄子”,要把彭某带回家。彭某的朋友将彭某拉入包厢的厕所内。在厕所内,彭某听到其朋友和对方发生争执,后来对方的朋友也来了,听声音好像是一两个朋友,对方的朋友是来劝架的,后来好像也不耐烦了。后来彭某开门出去后,看见警察已经到了。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6日晚,证人吴某某、康某某、彭某及被告人王某在本区山阳镇海尚会KTVXXX包厢唱歌,期间被告人李某误将彭某认作其“侄子”,要带彭某离开,双方在XXX包厢外的走廊发生了争执,但当时没有动手,而且事情已经解决,大家都散了。过了一会儿,被告人李某直接进入XXX包厢,李某的朋友徐某、范某也相继进入XXX包厢,吴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离开,李某的朋友也劝李某离开,但被告人李某怎么拉都拉不走,进而与吴某某发生了扭打,后被告人徐某也参与了殴打吴某某。被告人王某进入包厢发现吴某某被打后,与徐某发生肢体冲突。
4、证人范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本区山阳镇海尚会KTV229包厢内与吴某某发生扭打,后被告人王某进入229包厢后,与被告人徐某、证人范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徐某在包厢外的走廊上也发生了打斗的行为。
5、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6日晚,证人陆某某系海尚会KTV的当晚值班保安,证人陆某某来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徐某在走廊上,满脸是血,包厢内几名男子相互拳打脚踢,双方打打停停,被告人李某、王某、徐某均参与了包厢内外的打斗。
6、被告人李某的以往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6日晚,在本区山阳镇海尚会KTV内,被告人李某误将彭某认作其朋友外甥,进入了彭某所在包厢并要将彭某带离。吴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离开该包厢并与其发生了争执,进而相互扭打。
7、被告人王某的以往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与吴某某、康某某、彭某等在本区山阳镇海尚会KTVXXX包厢唱歌,期间彭某与被告人李某等在包厢外的走廊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觉得不关他的事,离开现场去了KTV的大厅,等其再返回XXX包厢时,发现被告人李某等与吴某某相互扭打,被告人王某加入打斗并与被告人徐某相互殴打。
8、被告人徐某的以往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徐某、李某及范某在本区山阳镇海尚会KTV唱歌,期间被告人李某误将彭某认成了其“侄子”,并且双方发生了争执。后来费了很大的力气,将李某拉回了自己的包厢。过了一会儿被告人徐某发现在自己包厢内找不到被告人李某了,就去寻找李某并在XXX包厢内发现李某,进去拉李某,但李某不愿离开并与对方的吴某某发生了扭打。被告人王某进入包厢后与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徐某、王某在包厢外走廊上再次相互殴打。
9、海尚会KTV监控录像和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2018年11月16日晚21时25分10秒许至31分25秒许,李某、徐某、范某、王某相继进入XXX包厢。约31分35秒,被告人徐某头部受伤流血走出包房并倚靠在走廊墙壁上,KTV工作人员为其寻找止血工具,随后被告人徐某两次进出XXX包厢。约38分49秒被告人徐某再次走出包厢,手指向包厢内,被告人王某出包厢,徐某出手掐住王某脖子,将其顶到墙边,王某予以反击,数秒后二人被劝架人员分开。后王某、徐某再相继进入包厢,约43分51秒,被告人徐某、王某一前一后走出XXX包厢,王某跳起打了徐某一拳,徐某将王某双手按住,王某右手挣脱后再次挥拳击打徐某面部,徐某随即挥拳反击,并将王某按到在地;被告人王某挣扎起身后二人再次相互击打,后二人分开。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