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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50号 (2)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徐某在公共场所相互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王某、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并未持酒瓶将徐某砸伤,对其余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同时辩称其因劝架而头部被人砸伤,后在走廊上因被告人王某先动手才予以还击,事后第二天主动至派出所说明情况。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本案系偶发事件,相互之间已取得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不是纠纷的导火索,因情绪冲动而犯罪,目前冲突双方已相互谅解;被告人身体状况不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引发事端的是被告人李某,而徐某只是因当晚和李某在一起而被动卷入,徐某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被告人徐某进入229包厢的目的是劝架,后其在劝架的过程中遭受了被告人王某的不法侵害致头部受伤,并没有与王某在包厢内互殴的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包厢外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行为,系在遭受被告人王某殴打,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还手反击,且在被告人徐某将被告人王某按倒在地后并没有继续击打的行为。2、如果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则被告人徐某属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建议判决宣告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事实
  2018年11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区山阳镇海尚会KTV内,因误认彭某为其外甥,要将彭某带离,在彭某所在的XXX包厢外与彭某等发生争执,经他人多次劝阻后被告人李某离去。但随后不久,被告人李某又独自闯入XXX包厢,被告人徐某、范某为寻找李某相继进入XXX包厢。XXX包厢内的吴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离开遭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扭打在一起。被告人王某(吴某某表弟)进入229包厢后,冲突进一步升级,在包厢内外与被告人徐某相互殴打。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王某、徐某及范某、吴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其中徐某构成两处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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