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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50号 (3)
  2018年11月16日晚,民警将被告人李某传唤至派出所;次日,被告人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月22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某传唤至派出所,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王某、徐某以及范某、吴某某家属之间已相互达成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康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6日晚,证人康某某与吴某某、彭某,以及被告人王某等人在本区山阳镇海尚会KTV唱歌,被告人李某自称是彭某“舅舅”,闯入其所在的XXX包厢,后来被告人李某的朋友徐某、范某也来到了XXX包厢。吴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离开遭到拒绝,双方发生冲突进而扭打。被告人王某进入XXX包厢后加入打斗。先是双方5个人扭打在一起,拳打脚踢,在打的过程中双方都拿起桌上的酒瓶对打。
  2、证人彭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6日晚,证人彭某与朋友在本区山阳镇海尚会KTVXXX包厢内唱歌,被告人李某误将其认为“侄子”,要把彭某带回家。彭某的朋友将彭某拉入包厢的厕所内。在厕所内,彭某听到其朋友和对方发生争执,后来对方的朋友也来了,听声音好像是一两个朋友,对方的朋友是来劝架的,后来好像也不耐烦了。后来彭某开门出去后,看见警察已经到了。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6日晚,证人吴某某、康某某、彭某及被告人王某在本区山阳镇海尚会KTVXXX包厢唱歌,期间被告人李某误将彭某认作其“侄子”,要带彭某离开,双方在XXX包厢外的走廊发生了争执,但当时没有动手,而且事情已经解决,大家都散了。过了一会儿,被告人李某直接进入XXX包厢,李某的朋友徐某、范某也相继进入XXX包厢,吴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离开,李某的朋友也劝李某离开,但被告人李某怎么拉都拉不走,进而与吴某某发生了扭打,后被告人徐某也参与了殴打吴某某。被告人王某进入包厢发现吴某某被打后,与徐某发生肢体冲突。
  4、证人范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本区山阳镇海尚会KTV229包厢内与吴某某发生扭打,后被告人王某进入229包厢后,与被告人徐某、证人范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徐某在包厢外的走廊上也发生了打斗的行为。
  5、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6日晚,证人陆某某系海尚会KTV的当晚值班保安,证人陆某某来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徐某在走廊上,满脸是血,包厢内几名男子相互拳打脚踢,双方打打停停,被告人李某、王某、徐某均参与了包厢内外的打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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