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6刑初250号 (6)
  一、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前判对被告人王某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陈德锋
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