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3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池州市。
辩护人牟思宏,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三部刑诉〔20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牟思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与袁某结识,并向袁某谎称其为上海卡奇黄金珠宝礼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而获取袁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向袁某谎称,其因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缺少钱款而向袁借款,袁某信以为真,并将人民币800元转账给被告人王某。
同年2月,被告人王某又谎称,上海卡奇黄金珠宝礼品有限公司的一项业务是发售黄金投资理财产品,让袁某介绍客户,并称可以每日发放利息,到期归还本金,袁某信以为真。袁某便找到朋友张某,并向张某介绍了该“理财产品”,张某在本市杨浦区政府路市光路口附近将现金人民币35,000元交给袁某,袁某又自己凑上人民币2000元,将人民币37,000元转账给被告人王某用以购买“理财产品”。被告人王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债款等。
同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浦东新区佳高路XXX号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家属帮助下向袁某、张某作出退赔,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张某的陈述及出具的谅解书,证人刘某1、刘某2、李某某的证言,上海卡奇黄金珠宝礼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牟思宏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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