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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3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
  辩护人周红山,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至本市杨浦区政通路近淞沪路路口的非机动车停放点,窃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杰林牌TDT050Z型电动自行车后逃逸。
  同年3月14日,民警在本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号上海市肺科医院内将被告人邢某某抓获,并查获上述被窃电动自行车及钥匙,现已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该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夏文珏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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