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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2,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辩护人张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辩护人常祝黄,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2、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2、曹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瑜、常祝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0日及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曹某某先后至本市杨浦区殷行路XXX号XXX层“盒马鲜生”新江湾店,窃得价值计人民币(下同)200余元的思文优质鲜鸡蛋、川宁茶饮料等商品。
  12月25日,被告人朱2、曹某某经预谋至本市杨浦区殷行路XXX号XXX层“盒马鲜生”新江湾店实施盗窃,其间,被告人朱2窃得价值计300余元的立丰南风鸡等商品,被告人曹某某窃得价值计100余元的森永达诗黑巧克力等商品。
  12月29日,被告人朱2、曹某某经预谋至本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上海湾广场地下1层“盒马鲜生”上海湾店实施盗窃,由被告人朱2窃得价值计600余元的万有全腊鹅等商品。
  2019年1月1日,被告人朱2、曹某某经预谋至本市杨浦区殷行路XXX号XXX层“盒马鲜生”新江湾店实施盗窃,其间,被告人朱2窃得阿莎那加长型卫生巾等商品,被告人曹某某窃得波士顿龙虾等商品,后两人在店内被工作人员当场扭获。经查,上述被窃商品价值计3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2、曹某某在亲属帮助下对“盒马鲜生”新江湾店作出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2、曹某某,辩护人张瑜、常祝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1、刘某某、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被窃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被盗商品清单、情况说明、商品核价清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谅解书》,被告人朱2、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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