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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4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暂住本市宝山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至本市静安区宝昌路XXX弄XXX号XXX楼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处欲取回驾驶证和港澳通行证。届时,徐某在与李某某联系未果的情况下,擅自用脚强行踹门将门锁破坏进入房间拿取证件后离开。
  2019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钱某某、杨某某、韦某某、江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及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短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前科材料,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书 记 员 龚 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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