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383号 (2)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退赔的部分,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胡某某、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 宏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书 记 员 龚 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