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0刑初990号 (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3日4时许,杨某与华某某在本市杨浦区五角场“台北纯K”因琐事发生争吵,杨用冰桶砸华某某头部后离开,4月7日3时许,杨某在上述KTV的K10包房内,华某某、甄某某及另一名男子冲进包房殴打杨某,甄某某按住杨某肩部,对杨拳打脚踢,华某某用酒瓶砸杨某鼻子,另一名男子用酒瓶砸杨头部,致杨受伤,其间,杨用桌上的玻璃杯格挡,玻璃杯破了,划伤甄某某手臂。
  2、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3日凌晨,张某、杨某、石某等人在五角场“台北纯K”包房内唱歌,后石某叫来华某某一起玩,当日5时许,华某某对张某动手动脚,杨某用硬物敲华某某的头部。2018年4月7日3时许,张某、杨某、石某等人在上述KTV的K10包房唱歌,张某、石某联系华某某,让华到包房谈4月3日赔偿的事情,过了半小时,华某某带了甄某某等2到3个人来到包房,什么也没说就打了杨某,张某听到玻璃碎的声音,包房里的人听到声音都跑出去了。
  3、证人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2日晚,石某等人在本市杨浦区翔殷路国庠路口“台北纯K”唱歌,次日凌晨,张某叫华某某过来,后杨某、华某某吵了几句,石某见杨某打了华某某几拳、踹了几脚,并用扎壶和冰桶敲华某某的头部。4月7日凌晨左右,石某等人在“台北纯K”的K10包房唱歌,听到张某说等会华某某要过来和杨某谈和解的事情,后华某某带了2个男的过来,其中一个是甄某某,后石某躲到厕所,听到包房里打起来了。
  4、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袁某是本市杨浦区五角场“台北纯K”的组长。2018年4月7日4时40分左右,袁某突然听到K10包房声音很大,有玻璃碎的声音和吵闹声音,袁某跑过去见甄某某拎着沙发上满脸是血的男子的衣领,嘴里不停的说什么,好像已经打完了,后甄某某走到门口,袁某发现甄手臂也流血了,旁边一个人在报警,袁某进去检查包房内的损失,见被打的男子坐在沙发上,浑身是血,地上全是碎玻璃。
  5、证人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3日5时40分许,华某某与石某、张某等人在本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台北纯K”包房内唱歌,杨某突然殴打华某某,并用冰桶砸华某某头部,后杨某离开,华某某报警。2018年4月7日,张某称与杨某在上述KTV唱歌,让华某某过去与杨某谈一谈4月3日的事情,华遂与甄某某一同去KTV,杨某见到华某某准备离开,甄某某上前拉着杨某,杨顺手拿起桌上的酒瓶将甄某某手臂划破,后甄某某与杨某互相扭打起来,其他人全部跑出去了,华某某报警。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