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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977号 (3)
  8、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雅蒂尔牌女士单肩包价值人民币60元。
  9、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张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10、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侦察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的到案经过。
  11、被害人王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谈话笔录、代管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张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作了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1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相应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作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精神发育状况、认罪悔罪态度及赔偿情况等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刑初117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28日,至2021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雯
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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