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6刑初15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赵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赵瑾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间,经与李某、揭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利用李某担任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伽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本市静安区铜仁路XXX号XX广场49楼)市场部媒介传播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计划制定及购买的职务便利,由揭、孙二人任职的盛某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作为伽某公司的广告中间商,与广州市源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孙某等人共同侵占源某公司应支付给伽某公司的返点利润共计人民币171.71万余元;其中,在通过宿州鹏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套现过程中花费人民币9.7万余元,孙某分得人民币27.41万余元。
  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伽某公司退赔了人民币27.5万元,获得了谅解;在审理过程中,其又退赔伽某公司差额损失人民币9.7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某、颜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书、相关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广告发布协议、主要商务条款预审单、合同报批表、广告咨询服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款收据、刑事谅解书,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与他人共谋,利用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截留该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孙某在本案中实际所起作用及分配赃款比例等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