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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3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尹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淫秽视频的情况下,通过其昵称为“某某”(微信号码:chenchenXXXXXXX)的微信号向买家张某某、齐某某贩卖视频文件共计48部,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上述视频文件中46个属于淫秽视频文件。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其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张某某、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搜查证、笔录、扣押决定书、封存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受理单、鉴定书、工作情况,侦破经过,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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