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6刑初313号 (2)
  一、被告人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衣服一件,裤子一条发还被害人毛某某、马某某(已发还),运动鞋一双发还被害人岩某;责令被告人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