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10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沈建军,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沈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X路XXX路路口处,因闯红灯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崔某某等人拦停。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接受民警查处并采用推搡、拳击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致民警崔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创、牙齿松动两枚以上,分别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周某、施某某的证言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民警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户籍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劣迹材料以及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