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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2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并坚持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3日9时30分许,五角场街道综合协管员陶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国定路XXX弄XXX号甲XXX室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外来人口信息采集、登记时,遭到被告人董某某无理拒绝,陶某某遂拨打五角场派出所国定路277弄铁路新村社区民警朱某某的电话请求帮助。民警朱某某到场后,被告人董某某仍拒不配合出示身份证件,并抓、挠朱某某颈部、手部致其受伤。后增援民警到场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
  经鉴定:朱某某的颈部擦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并未抓、挠民警的颈部和手部,致民警受伤。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3日9时30分许,五角场街道综合协管员陶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国定路XXX弄XXX号甲XXX室对租住在此的被告人董某某进行实有人口信息采集,遭董某某无理拒绝,陶某某遂拨打五角场派出所国定路277弄铁路新村社区民警朱某某的电话请求帮助。民警朱某某到场后,要求董某某出示身份证件,董某某仍拒不配合,声称上班迟到,急欲离开,见朱某某拦住其去路,遂抓、挠朱某某颈部、手部致朱受伤。后增援民警到场将董某某抓获。
  经鉴定,朱某某的颈部擦伤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23日上午,朱某某接到五角场街道综合协管员陶某某的电话,称住在国定路XXX弄XXX号甲XXX室的女子拒不配合实有人口信息采集,请求民警帮助。朱某某赶到现场后,要求该女子出示身份证件,配合协管员的工作,该女子拒不配合并抓、挠朱某某颈部、手部,致朱受伤。该女子被带到派出所后,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找到身份证,得知该女子名叫董某某。五角场派出所警务公示牌、朱某某的警官证印证了朱某某的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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