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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5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康欣,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康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与被害人黄某某等八名供应商约定为其经营的本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号龙虾烧烤餐厅供应蔬菜、肉类、龙虾、啤酒、饮料等货物,在履行协议过程中采用不付或者仅支付小额货款来骗取被害人货物,后又采用编造经营亏损、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等方法搪塞被害人,直至2018年9月初关店逃匿,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被告人朱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等人人民币19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5,400元。
  2.201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6,937元。
  3.2018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6,067元。
  4.2018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吴征乐父子人民币47,100元。
  5.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4,480元。
  6.201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班某某人民币23,511元。
  7.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9,542元。
  8.2018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轩某人民币9,514元。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周某、班某某、谢某某、轩某等七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退赔了人民币16,06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吴某某、周某、班某某、谢某某、轩某的陈述笔录,各被害人提供的欠条、送货单、微信转将记录、聊天记录照片、朱某某伪造的身份证照片,证人喻某、沈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朱某某银行流水和工作情况,谅解书,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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