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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3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暂住本市静安区。
  辩护人朱文渊,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辩护人丁富平,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及辩护人朱文渊、丁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日2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骑轻便摩托车至本市静安区昌化路XXX号中和烟行,用剪刀、撬棒破坏卷帘门及门后的窗户进入该烟行,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各类香烟共计34条和25包。当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至本市重庆北路XXX号香烟店,将部分香烟销赃得款人民币20,225元。同月3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施某某抓获归案,并从施某某住处查获了零包香烟19包、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销赃所得人民币10,0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人民币13,2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笔录、经其拍摄的店铺外观、作案工具、纸箱照片、经其核对的被盗香烟名称、价格清单,证人宁某、李某的证言笔录、宁某的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收购香烟清单、李某签字确认的微信收款记录截图,监控录像光盘、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烟草集团静安烟草糖酒有限公司营销部提供的《2018年下半年静安公司卷烟产品目录》,上海市静安区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提供的《申请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计算票据》《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微信收款记录、涉案摩托车、50面值人民币及香烟照片、指认作案现场、销赃现场照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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