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3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
辩护人黄阿妮,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黄阿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虚构自己能代购名牌箱包、衣服、鞋子、化妆品的事实,取得多名被害人新人,骗取各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87万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将所得钱款予以花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以代购名牌服装、鞋子为由,从被害人蔡某了处骗取21,698元。
2、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某以代购名牌化妆品为由,从被害人安某某处骗取了59,294.5元。
3、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以代购爱马仕品牌箱包为由,从被害人何某某处骗取了74,763元。
4、201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以代购名牌箱包为由,从被害人白某处骗取了20,700元。
5、201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以代购名牌鞋包为由,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取了32,300元。
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在深圳机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陈某辩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蔡某、安某某、白某、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各被害人与被告人陈某之间的聊天记录、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入境记录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当庭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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