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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
  辩护人朱文渊,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辩护人朱文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对外谎称其是上海迪士尼乐园总经理助理,能够购买到市场价约五折的迪士尼乐园门票及乐园酒店住宿套餐等迪士尼旅游产品,以此骗取被害人任某某、陈某某、俞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五人的信任,分别向其支付人民币2,944,75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61,905元、1,830,531元、1,536,663元、1,585,908元用于其所谓的“囤票”。后袁某某仅以市场价购买部分相关产品提供给上述被害人,同时将大量钱款用于自身消费,至案发大部分订购产品未能兑付,造成被害人任某某损失1,993,042元、陈某某损失1,458,587元、俞某某损失1,303,597元、何某某损失975,459元、王某某损失1,371,030元,总计7,101,715元。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因无法填补资金缺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某、陈某某、俞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笔录、提供的购票、出票、未出票、剩余款明细表格,证人宗某某、孙某、蓝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迪士尼产品出票截屏,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迪士尼)出具的证明,迪士尼乐园门票交易明细,迪士尼度假区酒店订单明细,公安机关出护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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