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356号 (2)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31年6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审 判 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书 记 员 李 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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