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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7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2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安义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8〕2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二次提请补充侦查,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同张某某(已被判刑)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XX路XXX号三楼房间内设置“六狮王朝”游戏机(二人位)4台、“龙虎争霸”游戏机(八人位)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5月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游戏机房内查获参赌人员并缴获上述游戏机。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赌资赌具。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宋某某、孙某1的证言笔录,同案关系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及相关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相关照片,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羁押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黄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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