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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民警按照领导错误决定处理案件,被判滥用职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刑终58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广学,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系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原科长,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文义,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文卫,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培军,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原系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民警,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逮捕。2019年1月2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刘,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海林,男,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原系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民警,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逮捕。2018年12月2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曲直,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3实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广学、李培军、吴海林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黑0103刑初359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李某3实终止审理,并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黑0103刑初359号刑事判决。罗广学、李培军、吴海林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3实(已死亡)系市交警队巡逻大队副大队长,主管违章处理科工作;被告人罗广学系市交警队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科长,负责违章处理科全面工作;被告人李培军、吴海林系市交警队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民警,负责交通违法处理工作。李某3实、罗广学在办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时故意逾越职权,通过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背面签批改变违法事实的方式,减轻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案卷955件,致使国家遭受损失723416元。李培军、吴海林收到经签批改变违法事实意见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故意逾越职权,减轻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李培军、吴海林共同经办改变违法事实减轻处罚的案卷668件,造成国家财政损失538754元;李培军单独改变违法事实减轻处罚的案卷103件,造成国家财政损失71950元;吴海林单独改变违法事实减轻处罚的案卷87件,造成国家财政损失48250元。罗广学、李培军、吴海林于2018年1月30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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