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民警按照领导错误决定处理案件,被判滥用职权(2)
罗广学上诉辩称,省交警总队文件与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悖,司法鉴定意见书将该文件作为鉴定依据错误,将未经过调查核实的案件、正确进行签批的案件以及经办人是张某1或无人审批的案件计算进指控犯罪的955件案件中明显违法,有失公允,且司法鉴定意见书将外勤民警开具的没有经过调查核实、无法认定正确与否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作为鉴定检材错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其给国家造成损失具体数额的鉴定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其职责只是对被处罚人接受处罚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其无权对上级领导的签批进行审核调整,且与李某3实等人不存在滥用职权的共同故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宣告无罪。其辩护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并提出,两名司法鉴定人员不具有就本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主体资格,一审判决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
李培军上诉辩称,其作为违章窗口的处理民警,对于领导的签批是否正确无从判断,只能按照领导签批办理;李某3实有权对外勤民警作出的处罚予以审查变更,且按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处以500元罚款是正确的;其对上级的命令和决定必须服从,其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曾提出过意见和建议,但上级未改变;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依据的罚款1000元的文件,违反了《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鉴定意见的数额不准确,且鉴定意见依据的基础材料不准确,违法卷宗中没有称重单据,还存在大量的空白处罚单,对于货车的违法行为根本无法确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宣告无罪。其辩护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并提出,在李培军出行和住院期间,其根本不在工作岗位,而公诉机关提交的违法卷宗中有16件仍体现李培军在违法办案,并计入了犯罪数额;一审法院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依据不完整、不充分、不真实,鉴定中法律适用错误、鉴定人员无资格等诸多违法、无效情形,应当撤销。且向法庭提交了李培军及其妻子的乘机记录和住院病历。
吴海林上诉辩称,原审判决采信存在问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错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其给国家造成损失具体数额的鉴定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其不存在明知领导签批改变交通违法事实的情况,其作为窗口工作人员,没有改变处罚结果的职权,其只是按审批意见处理违章,与他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宣告无罪。其辩护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并提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两名鉴定人未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条件,黑龙江明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7至2018年度备案的执业司法鉴定人中,只有一人为该机构注册会计师,不符合《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该机构不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规定的申报条件,且鉴定中违反鉴定程序,鉴定依据不完整、不充分、不真实,选择性采用法律法规依据,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应采信。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与原审相一致。
关于上诉人罗广学、李培军、吴海林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三上诉人均否认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经查,罗广学作为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科长,其职责为对本科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但罗广学超越职权,擅自改变交通违法事实进行减轻处罚,同时故意不履行职责,对李某3实等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听之任之。李培军、吴海林作为违章处理科民警,其职责为依法办理交通违法案件,但二人在办案过程中,故意不履行职责,对李某3实、罗广学等人违法签批改变交通违法事实的滥用职权行为未提出纠正意见,仍遵照执行。三上诉人均属滥用职权。案发时,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的规定确与《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存在冲突,但三上诉人并未一视同仁,而是相同的问题做不同的处理,仍属滥用职权。对三上诉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关于黑龙江明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否采信的问题。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违法情况,不应采信。经查,黑龙江明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13日止,鉴定业务范围为司法会计鉴定,该鉴定机构受理本案委托鉴定事项和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时间分别为2017年12月23日和2018年2月26日,而参与该司法鉴定的两名鉴定人均于2016年12月21日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止,执业范围为司法会计鉴定,故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法定资质;从鉴定过程等来看,鉴定的程序合法,鉴定的过程和方法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明确。案涉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系外勤交警依照法定程序出具,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而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也是三上诉人的职责。李培军的辩护人所提交的李培军的乘机记录,与李培军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的时间并不重合,李培军及其妻子的住院病历即便属实,亦不能得出李培军在此期间不在岗的结论。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送检材料提出的质疑不能成立。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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