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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民警按照领导错误决定处理案件,被判滥用职权(3)

本案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李某3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三上诉人在调查阶段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广学、李培军、吴海林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三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对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三上诉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原审判决根据罗广学、李培军、吴海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原审法院的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国栋

审 判 员 李成林

审 判 员 宗永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仲 锐

书 记 员 李宇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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