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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民警按照领导错误决定处理案件,被判滥用职权(4)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与原审相一致。

关于上诉人罗广学、李培军、吴海林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三上诉人均否认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经查,罗广学作为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科长,其职责为对本科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但罗广学超越职权,擅自改变交通违法事实进行减轻处罚,同时故意不履行职责,对李某3实等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听之任之。李培军、吴海林作为违章处理科民警,其职责为依法办理交通违法案件,但二人在办案过程中,故意不履行职责,对李某3实、罗广学等人违法签批改变交通违法事实的滥用职权行为未提出纠正意见,仍遵照执行。三上诉人均属滥用职权。案发时,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的规定确与《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存在冲突,但三上诉人并未一视同仁,而是相同的问题做不同的处理,仍属滥用职权。对三上诉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关于黑龙江明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否采信的问题。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违法情况,不应采信。经查,黑龙江明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13日止,鉴定业务范围为司法会计鉴定,该鉴定机构受理本案委托鉴定事项和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时间分别为2017年12月23日和2018年2月26日,而参与该司法鉴定的两名鉴定人均于2016年12月21日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止,执业范围为司法会计鉴定,故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法定资质;从鉴定过程等来看,鉴定的程序合法,鉴定的过程和方法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明确。案涉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系外勤交警依照法定程序出具,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而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也是三上诉人的职责。李培军的辩护人所提交的李培军的乘机记录,与李培军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的时间并不重合,李培军及其妻子的住院病历即便属实,亦不能得出李培军在此期间不在岗的结论。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送检材料提出的质疑不能成立。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李某3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三上诉人在调查阶段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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