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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3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自报向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XX新村XXX号XXX室通过网上建立赌博微信群,通过“八闽十三水”游戏APP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由被告人向某负责收取每局4元的抽头费,至被民警查获时,累计开赌场局次10,000余局,购买游戏钻石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45,000余元。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向某现为哺乳期妇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沈1、褚某某、王某某、沈某2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向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及数据光盘、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经被告人陈某某、向某及证人沈1签字确认的相关微信、游戏界面截图、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资料,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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