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
被告人张某2。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2月6日至同年3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1伙同被告人张某2,通过手机微信红包功能,制定群内赌博规则,组织赌客在微信群中以“抢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从赌客发放的微信红包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2,000余元,除去发放福利实际所得人民币10,000余元。
2018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1、张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8,600元,被告人张某2、张某1退缴了其余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签字确认的微信截图,证人孙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确认的微信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工作情况、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调取的微信数据光盘、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1、张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张某2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张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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