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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
  辩护人姚钰铭、杨吉尔,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住本市嘉定区。
  辩护人朱磊,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孙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姚钰铭、杨吉尔、被告人孙某及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朱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孙某以及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号图门串烤店吃饭,后因消费金额与被害人李某1、潘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黄某某、孙某及徐某对被害人李某1、潘某某实施殴打并摔砸店内吧台显示器、酒瓶等物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从厨房内拿出剪刀将被害人李某1、潘某某划伤,后被告人黄某某、孙某及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遭受外力作用致手一处创口长度1.0cm以上、体表挫伤面积15.0cm2以上、体表一处创口1.0cm以上,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潘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一处创口长度1.0cm以上,构成轻微伤。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从上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民警带回审查,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潘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某、赵某某、李某2、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孙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持械殴打他人,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两名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某某、孙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亦可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某、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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