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3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张东亚,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东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办理上海民办包玉刚实验学校小学入学手续,结识被害人卜某某,后以虚构个人学历、家庭背景、提供虚假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卜某某信任。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谎称办理入学手续需要支付定金,收取被害人卜某某人民币30万元。后被害人卜某某在被告人胡某某未完成所托事项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人胡某某归还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卜某某等人提供虚假的银行转账记录,谎称钱款已用于所托事项的办理。经查,涉案钱款被胡某某个人挥霍殆尽。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卜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卜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款记录,证人龚某某、王某、尤某、穆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谅解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对被告人胡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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