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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3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1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辩护人卢闽,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卢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9日1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女儿的QQ账号被他人盗用,被害人王某某被骗后将人民币8万元转账至陶兴炯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其中人民币3万元被他人通过POS机刷卡方式转移至被告人吴某某工商银行卡内(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人民币5万元以相同方式转移至黄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钱款为赃款的情况下,仍以套现方式从自己的银行卡内取现交给对方,并收取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押解回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一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已全额退赔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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