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3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6日13时许,民警郑某某发现一辆牌号为沪C6XXXX的灰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在本市真南路旁违法停放,在其上前盘问该车车主被告人林某某时,被告人林某某驾车加速倒车后逃逸,期间将民警郑某某撞伤。经鉴定,民警郑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江苏省常熟市S227国道上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某、石某1、石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派勤表,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详细信息,监控视频及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笙
书 记 员 乔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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