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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121号 (3)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曾与被告人闵某2关系较好,但在案发前因情感问题矛盾激化,案发当日其在学校C410教室内被被告人闵某2掐住颈部,其反抗后二人倒地,起身后被被告人闵某2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击打头部多次,后其逃离了现场。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在学校C410教室内练钢琴时,一名女生与一名男生先后走进教室,男生称有事与女生说,其便离开了教室。经辨认,该男生即被告人闵某2,该女生即被害人张某某。
  4、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案发现场平面图、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发现一把安全锤,分为锤柄和锤头两部分,锤头一头为圆柱状锤面,并有塑胶套套于锤面处,另一头为圆锥状锤头,较为尖锐,没有塑胶套,血迹较为集中于圆柱状锤头附近,血迹为张某某所留。
  5、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依法扣押了一把安全锤和水果刀、跳绳等物,经被告人闵某2辨认,确认安全锤系作案工具,水果刀、跳绳系其作案前准备。
  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某班主任。其曾因学生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闵某2早恋约谈家长,案发当日张某某找其时,头部流血受伤,称被闵某2在学校C410教室内打伤,后其将被害人张某某送至医院并通知张的母亲。
  7、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闵某2班主任。其曾因学生被告人闵某2与被害人张某某早恋约谈家长,案发当日其接到被害人张某某班主任电话后,得知被告人闵某2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遂通知被告人闵某2的父亲来校,后其与被告人闵某2的父亲在案发现场谈话时,被告人闵某2出现了,闵手腕上有刀痕,其询问情况时闵表示只会将情况告诉民警,随后民警到校将等候的被告人闵某2带走。
  8、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得知学生被害人张某某被被告人闵某2打伤一事后,同时通知了双方家长,并安排其他老师陪同女生去医院治疗,其和闵的班主任在校园里寻找闵。后来被告人闵某2的父亲来到了学校,在案发的教室附近谈话时,闵可能是听到了其父亲的声音,从C410室的幕后走出来了,后其带闵去了学校C105会议室内了解情况。当时在会议室的时候,其接到了区教育局相关科室领导的电话后得知被害人张某某的家长已经报警了,其又向女生的班主任进行核实,确认已报警。后其将对方报警的情况告诉了被告人闵某2,闵表示等民警来了,他会把事情和民警说的,后民警将闵带去了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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