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7刑初121号 (5)
  被告人闵某2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某2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闵某2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亦可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闵某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闵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闵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惠笙
人民陪审员 蔡湘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