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7刑初782号 (3)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颜道社等人(另案处理)成立盈玺公司,后又在本区、本市金山区、崇明县等地成立分公司,招聘大量员工,采用发放传单、电话推销等方式对外宣传山东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温州白云山产业投资等债权转让项目,以年化利率7%-16%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被告人张4于2014年4月进入盈玺公司,先后担任金山分公司团队经理、第十区总监、第十五区总经理,负责本区及本市崇明县的销售管理工作;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10月进入盈玺公司松江分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总监,销售及带领业务员团队销售公司理财产品;被告人马某某、季某某、周某某、张某5自2014年12月起,分别担任盈玺公司团队经理,销售及带领业务员团队销售公司理财产品。至案发,被告人张4非法吸收资金5,800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3,700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某非法吸收资金1,400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800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资金1,700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100万余元;被告人季某某非法吸收资金900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500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吸收资金600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40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5非法吸收资金500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400万余元。
  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张4、谢某某、张某5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并于当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马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6年12月19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季某某、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7年11月9日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资人毛某某等多名投资人的证言以及委托贷款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回购协议、收款确认书、银行转账明细等表明,松江分公司通过口口相传、业务员发传单等推销方式,向其等推荐了盈玺公司的理财项目并保证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其等在松江分公司处与盈玺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及回购协议,约定年化7.2%至13.2%不等的收益率,并出借资金。
  2.证人徐某的证言表明,其在2013年9月经杜亚星介绍到盈玺公司工作,盈玺公司主要是做P2B业务的,就是指其他需要资金发展的企业把部分不动产等有价值的资产抵押给盈玺公司,盈玺公司评估抵押价值之后,再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团队负责人负责带领团队向老百姓介绍公司产品,吸引他们投资,业务员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进行宣传,钱交到公司,公司和投资人签订合同,约定借款周期和年化率,根据合同的周期不同,业务的提成也不同。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