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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782号 (4)
  3.证人王1的证言表明,其是盈玺公司十区的区总,松江是2014年10月开的,张4是2014年11月份任松江地区的总监,崇明地区是张4在2015年9、10月份筹备的,开张好像是2015年11月份,崇明的业绩是归张4处,十五区是2016年2月份左右成立的,十五区的区总是张4,总监是谢某某。
  4.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表明,松江分公司是2014年9月份开的,地址在人民南路XXX号,盈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夏念文,松江分公司还没有成立的时候,是和金山一起都属于十区,2016年3月左右松江分公司被分在了十五区,十五区包括松江区、崇明,松江区的区总是张4,区总监是谢某某,团队经理张某5、马某某、季某某、周某某,2016年3月份在公司群里发通告谢某某才担任区总监的,之前是团队经理;公司的运营模式是投资人用资金买项目投入盈玺公司,盈玺公司把资金投入上海盈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盈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再把资金投入入股标的公司的股权,投入实际的项目,产生收益后再按相应的100%股权质押给上海盈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盈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再把收益支付给盈玺公司,最后再回购投资人购买的债权;盈玺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受让的债权本金数额以及受让期限,根据期限不同,约定的年化率7.2%至16.2%不等,投资人的钱是通过刷pos机交到公司,好像每个团队经理处有台pos机;公司的项目有山东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白云山旅游地产项目、上海金山区工业用地等。
  5.证人张某1的证言表明,其是盈玺公司松江分公司的前台,松江分公司在松江区人民南路XXX号,公司总部在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XXX号恒利国际大厦25楼,公司注册地在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号XXX幢XXX室,松江分公司的总经理是张4。
  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表明,其在2015年1月份入职盈玺公司,在马某某团队做到2015年4月底,后来分到谢某某团队,2015年5月谢某某提升为团队长,在2015年6月份其转到季某某团队,2015年12月底从季某某团队又转到周某某团队。
  7.证人陈某某、施某某、王某2、曹某某、黄某、朱某某的证言表明,其等均是2015年10月、11月、12月起先后进入盈玺公司工作的,公司总部在上海,老板叫夏念文,崇明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张4,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理财项目。
  8.证人杨某某、刘某1、舒某某的证言表明,其等将盈玺公司、夏念文等人的银行K宝、相关密码,包括公司人员名册的U盘、印章等物交给公安机关;其中证人刘某1的证言还显示,其提供给公安机关的U盘内记载了盈玺公司财务报表、员工工资表、客户本金利息总表等数据;证人舒某某的证言显示,盈玺公司的资金进出财务报表是其做的,没有修改过,这个数据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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