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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782号 (5)
  9.公安机关调取的档案机读材料、工商登记材料表明,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分公司、松江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以及他们的成立时间、公司的经营范围等。
  10.员工名单表明,案发前,张4为第十五区总经理,谢某某为总监,马某某、张某5为团队经理,季某某、周某某为团队经理(独立团队)。
  11.扣押清单表明,公安机关从刘某1、杨某某、张某2处扣押到印章、银行key宝、U盘、银行卡等物。
  12.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书表明,从扣押到的4个U盘中提取到了相关文件,经审计,张4吸收335人存款5,800万元,造成损失37,787,997.33元(已扣除其母亲5万元),谢某某吸收95人存款1,483万,造成损失8,539,271元(已扣除本人44万),马某某吸收102人存款1,709万元,造成损失11,249,256元(已扣除本人5万),季某某吸收77人存款979万元,造成损失5,286,949元(已扣除本人46万),周某某吸收48人存款622万元,造成损失4,584,478元(已扣除本人11万,配偶及岳父母的24万元),张某5吸收44人存款585万元,造成损失4,252,153.33元(已扣除本人5万)。
  13.转账记录查询单及协议书表明,张4于2016年4月28日转给陈红娣50,385元,同年5月27日、28日共转给管春晖14.5万元;马某某已归还高国勋2万元。
  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表明,被告人张4、谢某某、马某某、季某某、周某某、张某5的财产冻结及查封情况。
  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明,各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1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表明,本案的简要侦破过程以及被告人张4、谢某某、马某某、季某某、周某某、张某5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间所证明的事实均能相互印证,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上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4、谢某某、马某某、季某某、周某某、张某5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
  关于被告人张4的辩护人所提犯罪数额的问题,经查,公诉机关依据相关业务员的陈述、投资人的报案材料、委托贷款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回购协议、收款确认书、银行转账明细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公司的电子数据等证据,经过司法审计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指控被告人张4的犯罪数额为5,80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数额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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