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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782号 (7)
八、被告人张4、谢某某、马某某、季某某、周某某、张某5尚未退清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人民陪审员 张林琪
书 记 员 章小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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