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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4刑初1930号 (2)
  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其向被害人杨某某赔偿了人民币3万元并获谅解。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本区外冈镇沪宜公路XXX号厂区门卫,2018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携几名工人至上址欲进入厂区,其向李某某说明按公司规定,只能有一人进厂区,但李欲强行闯入,双方发生矛盾,其左手腕受伤,后报警。民警处警后,将其与李某某两人带上警车欲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理,途中李某某接到他妻子电话后情绪激动,用拳头捶打其左侧脸部致伤,后李某某妻子坐上警车,李某某驾驶他妻子的轿车,一起到了派出所,其则至医院治疗。
  2、证人汤某某、贝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7月17日上午,民警汤某某和社保队员贝某某至本区外冈镇沪宜公路XXX号门口处理纠纷时,杨某某称其因阻止李某某进入厂区,被李弄伤,后李、杨两人坐同一辆警车至派出所进一步处理,途中李某某情绪激动,并徒手殴打杨某某头部致伤,后被贝某某拉住,之后李某某就驾驶他妻子的车子,让李某某妻子上了警车,一起到了派出所,杨某某则至医院治疗。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嘉定中心医院神经外科的医生,2018年7月17日19时许,其接待过一名叫杨某某的病人,杨当时称头部已受伤9小时。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7日9时许,其在本区外冈镇沪宜公路XXX号门口,见李某某等人欲硬闯厂区,并与门卫杨某某等人发生冲突,民警将杨、李两人带上警车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理,后其听杨某某说在车上遭到李某某殴打。当日,是其开车带杨某某至东方肝胆医院、嘉定中心医院就诊的。
  5、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接处警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及截图照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等。
  6、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额叶脑挫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7、收条及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其向被害人杨某某赔偿了人民币3万元并获谅解。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户籍信息及有关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主体身份及前科情况,并印证2018年7月17日,其在本区外冈镇沪宜公路XXX号门口处理纠纷时,与门卫老杨(杨某某)发生纠纷,民警处警后,将其与老杨带上警车,其接到妻子电话后情绪激动,在警车上打了老杨,其抓了他的脸。后其开着其妻的车子,其妻上了警车,一起到了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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