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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9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王肇芳,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1,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刘诚,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辩护人方为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张星漪,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刘名越,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吴士刚,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结伙成晨、明桂花(均另案处理)等人,自2016年10月起,经事先预谋,共同出资租赁本区富杨路XXX号二手车市场,并伙同被告人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及金有伟、史忠文(均另案处理)等人,在“58同城”等网站发布虚假的二手车辆出售信息,以低价吸引被害人至上述市场内看车。随后,汪某、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等人再假意与被害人达成交易,在被害人未仔细阅看合同的情况下,诱骗被害人在载明出售车辆系按揭车辆的合同上签字及支付车款。收取车款后,汪某、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等人即告知被害人其购买的车辆系按揭车辆、已付钱款系定金,被害人见状遂放弃购车要求退还已付钱款。随后汪某、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等人或以被害人违约为由,扣取被害人已支付的部分钱款;或要求被害人继续付款购买其他车辆(所购车辆至今未能过户)。
  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汪某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白春华、殷某某、朱某1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0,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按出资比例将部分赃款分赃化用;被告人张1骗得被害人金勇勇等人钱款共计180,000余元;被告人金某某骗得被害人白春华等人钱款共计88,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骗得被害人陈连营等人钱款共计84,0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张伟龙等人钱款共计83,000余元;被告人张某2骗得被害人孔庆龙等人钱款共计7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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