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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9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王肇芳,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1,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刘诚,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辩护人方为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张星漪,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刘名越,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吴士刚,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结伙成晨、明桂花(均另案处理)等人,自2016年10月起,经事先预谋,共同出资租赁本区富杨路XXX号二手车市场,并伙同被告人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及金有伟、史忠文(均另案处理)等人,在“58同城”等网站发布虚假的二手车辆出售信息,以低价吸引被害人至上述市场内看车。随后,汪某、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等人再假意与被害人达成交易,在被害人未仔细阅看合同的情况下,诱骗被害人在载明出售车辆系按揭车辆的合同上签字及支付车款。收取车款后,汪某、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等人即告知被害人其购买的车辆系按揭车辆、已付钱款系定金,被害人见状遂放弃购车要求退还已付钱款。随后汪某、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等人或以被害人违约为由,扣取被害人已支付的部分钱款;或要求被害人继续付款购买其他车辆(所购车辆至今未能过户)。
  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汪某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白春华、殷某某、朱某1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0,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按出资比例将部分赃款分赃化用;被告人张1骗得被害人金勇勇等人钱款共计180,000余元;被告人金某某骗得被害人白春华等人钱款共计88,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骗得被害人陈连营等人钱款共计84,0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张伟龙等人钱款共计83,000余元;被告人张某2骗得被害人孔庆龙等人钱款共计70,000余元。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汪某、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在上述二手车市场内被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以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转账单据;被害人殷某某、朱某1、朱某2、颜某、郑某1、郑某2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转账单据、购车合同;同案犯张国兵(大)、张国兵(小)、张建道、张万伯、成晨、明桂花、金有伟、史忠文、赵某某、闻盈勇、朱红兵、曹少华、金某某、穆振伟、戚新宇、王健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照片、调取证据清单、“58同城”账号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提供的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汪某、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汪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诈骗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辩称,买卖二手车是签订过合同的,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且是属于单位犯罪,已被交付的车辆涉及的价款不应计入犯罪金额,具体犯罪金额由法院审核,汪某具有坦白情节,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1辩称,其参与四、五次诈骗,对指控的诈骗金额有异议。其辩护人同意被告人汪某辩护人的意见,另提出,车辆买卖合同签订后未过户属于民事纠纷,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由法庭查明,张1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手段及诈骗金额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合同诈骗,金某某的涉案金额仅为1万余元,且系从犯,能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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