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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912号 (3)
  被告人张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诈骗金额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合同诈骗,不能仅根据被害人指认确定犯罪事实,不能把车辆未过户的钱款算入犯罪金额。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结伙成晨、明桂花(均另案处理)等人,自2016年10月起,经事先预谋,共同出资租赁本区富杨路XXX号二手车市场,并伙同被告人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及金有伟、史忠文(均另案处理)等人,在“58同城”等网站发布虚假的二手车辆出售信息,以低价吸引被害人至上述市场内看车。随后,汪某、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等人再假意与被害人达成交易,诱骗被害人在载明出售车辆系按揭车辆的合同上签字及支付车款定金,事后再由经理告知被害人其所购车辆系按揭车辆,促使被害人放弃购车,并以被害人违约为由,扣取被害人已支付的部分钱款,以此牟利。
  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汪某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白春华等人钱款共计23万余元,并按出资比例将部分赃款分赃化用;被告人张1骗得被害人张旭东等人钱款共计44,000余元;被告人金某某骗得被害人张伟龙等人钱款共计14,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骗得被害人陈连营等人钱款共计47,0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张伟龙等人钱款共计77,000余元;被告人张某2骗得被害人曹玉申等人钱款共计16,000余元。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汪某、张1、金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2在上述二手车市场内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同案关系人张国兵(大)、张国兵(小)、张建道、张万伯、成晨、明桂花、金有伟、史忠文、闻盈勇、朱红兵、曹少华、穆振伟、戚新宇、王健的供述,证实自2016年10月起,成晨等人在本市宝山区富杨路XXX号租借场地开设二手车市场,并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二手车辆出售信息,以低价吸引被害人至上址看车,故意隐瞒车辆系按揭车的事实,诱骗被害人在载明出售车辆系按揭车辆的合同上签字并支付车款,再由经理告知被害人其购买的车辆系按揭车的情况,让被害人放弃购车并承担违约金,扣取被害人已支付的部分钱款,以此手段多次实施诈骗。
  2、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转账单据,证实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被害人在本市宝山区富杨路XXX号二手车市场购车,业务员假意与被害人达成交易,诱骗被害人在载明出售车辆系按揭车辆的合同上签字并支付车款定金,事后再由经理告知被害人其所购车辆系按揭车辆,促使被害人放弃购车,并以被害人违约为由,扣取被害人已支付的部分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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