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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912号 (4)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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