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7101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暂住辽宁省大连市。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黄皓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在网络上结识张新磊(已另案判刑)并通过微信向其求购球蟒,赵某某向张新磊支付了人民币7,500元并约定以快递方式送达。赵某某收到三条球蟒先是自己饲养,后因个人原因将上述球蟒寄养于朋友家中,其中一条球蟒于寄养期间死亡。2018年3月18日赵某某主动投案。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三条被鉴定物均为球蟒,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两条存活的球蟒现已移交大连森林动物园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佟某某的证言,案件关系人张新磊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摄影件,《搜查笔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没收。
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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