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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7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1,男,199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刘慧鹏,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伊某某,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程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贾艳辉,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2,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马振钰,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伊某某、王某某、李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伊某某、王某某、李2及辩护人刘慧鹏、程凤、贾艳辉、马振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1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彩云路717弄门口,因快递箱使用问题,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纠纷,遂电话纠集被告人伊某某、王某某、李2至该址,对被害人张某随意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左上唇贯通伤,构成轻伤二级、鼻外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1、伊某某、王某某、李2在上址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对四名被告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1、伊某某、王某某、李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赵某某、郑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截图,上海泰思特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有关的手机截屏、案发经过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伙同伊某某、王某某、李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1、伊某某、王某某、李2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1、伊某某、王某某、李2在家属帮助下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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