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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4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人陶某2,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人张某2,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陶某2、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陶某2、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上旬始,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陶某2、张某2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景明路XXX号一垃圾中转站的空房内以“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及赌具,被告人陶某2负责在赌场内“抽水”,被告人张某2负责在赌场内“放水”。2018年12月21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陶某2、张某2在该处再次开设赌场时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麻将牌40个、扑克牌85张、“水箱”1个、非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赌资人民币24,100元及抓获参赌人员12名。
  被告人刘某某、陶某2、张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陶某2、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陶某1、张某1、杨某某、王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清点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有关的案发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陶某2、张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陶某2、张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陶某2、张某2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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