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12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9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K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龚路支路、龚华路西约3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1mg/mL。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书 记 员 李 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